新北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09: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股份变动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应
的报告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
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股份
变动管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
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
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转让的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承诺锁定限售股到期后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
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可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主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
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
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三)董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规
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
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
辞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北洋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