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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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应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由董事会办公
室(证券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以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公司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应进行持续和完整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
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举办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
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
司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
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
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
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咨询电话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专人负责,并保证在
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应开通多
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互动易等渠道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
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
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
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同业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公司不得聘用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五十六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本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自理有关费
用,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
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
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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