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刘准先生、刘芳女士、蔡国庆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自到期之日起自行解除。因此,蔡国庆
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基于刘芳女士所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
此次变动仅为一致行动关系调整,不涉及股东持股数量变动。
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蔡国庆先
生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告知函》,获悉蔡国庆先生与刘芳女士的一
致行动协议已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到期并不再续签,届时蔡国庆先生与公司实
际控制人刘准先生基于刘芳女士所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基本情况
蔡国庆先生原为刘准先生姐夫,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其与实际控制
人刘准先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蔡国庆先生与刘芳女士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解
除婚姻关系,但彼时为保持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权益的稳定性,蔡国庆先生
与刘芳女士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通过协议继续保
持一致行动关系,有效期为一年。
本次权益变动系蔡国庆先生与刘芳女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5 年
成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蔡国庆先生与刘准先生及刘芳女士自该日起不再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
蔡国庆先生未与刘准先生本人直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亦无其他一致行动安
排。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名称
(股) 例(%) (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4,295,684 20.80 34,295,684 20.80
刘准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8,573,921 5.20 8,573,921 5.20
有限售条件股份 25,721,763 15.60 25,721,763 15.60
合计持有股份 20,235,980 12.80 20,235,980 12.80
沈桂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0,235,980 12.80 20,235,980 12.80
秀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合计持有股份 1,892,400 1.15 1,892,400 1.15
刘冰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892,400 1.15 1,892,400 1.15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合计持有股份 1,892,400 1.15 1,892,400 1.15
刘坚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892,400 1.15 1,892,400 1.15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合计持有股份 1,328,480 0.81 1,328,480 0.81
刘芳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328,480 0.81 1,328,480 0.81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李凤 合计持有股份 1,140,000 0.69 1,140,000 0.69
珠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40,000 0.69 1,140,000 0.69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 0.00
合计持有股份 66,120 0.04 66,120 0.04
刘涌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6,530 0.01 16,530 0.01
有限售条件股份 49,590 0.03 49,590 0.03
合计持有股份 1,204,600 0.73
蔡国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204,600 0.73
庆 (持股比例未变动)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00
合计 62,055,664 37.64 60,851,064 36.91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实际控制人刘准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
股东刘准、沈桂秀、刘冰、刘坚、刘芳、李凤珠、刘涌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三、其他说明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第 18 号监管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
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
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
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蔡国庆先生承诺将自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起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及
《第 18 号监管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
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持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