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
项的核查意见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32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3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59,340 股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
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字:
凌旭峰
程晓章
朱祥芝
日期:202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