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认
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
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
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
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
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证券部
协调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
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结合相关人员的意见确定披露时间,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在报告期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
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由证券部制定《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工作计划》报相关领导审批,各单位及部门
应严格按照《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工作计划》开展工作,不得延期或超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
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部署工作。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
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织证券部、财务部
等相关部门以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等,在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上旬召开
定期报告编制协调会,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
及联络人,下发定期报告编制框架,以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
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
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稿。
在董事会召开前 5 日(季度报告)或 10 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定稿。
务数据及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
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
交复核结果。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 5 日(季度报告)或 10 日(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议定期报告。董事
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
成决议文件。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专人起草文件,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
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进行审核、校对,严格执行“一人编制、一人审核、一人校
对”的三级内控审核制度,确保制度可追溯性,出现问题责任落实到人。公司应
借助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文档智能核验系统及其他文档校对工具对定期报告及相
关文件进行核验,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总监、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部,证
券部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署书面文件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
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在审核通过后向指定媒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或网
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公司网站登载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
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
一致。
第二十三条 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最迟须在年度结束后 20 日之内,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
之内,季度结束后 10 日之内将公司财务状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要求及
时披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1、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2、公司依据法律及行
政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
在案;3、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
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