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张家
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价值整体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及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资本市场相关媒体,以及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包括邮件回复);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上证e互动平台。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审批重大投资者
关系活动计划,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
常工作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活动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证券部收到预约后,
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的相关机构及个人应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
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
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相关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实施备查登记,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姓名、时间、地点、方式、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
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依法监督
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