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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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 7 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
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
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
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
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履行审批手
续。公司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报财务产权部审核
后,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会签。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根据发行
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资金用途或者股东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审
批募集资金的使用。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
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应当在募集
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
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
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
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
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
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
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
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
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金;
  存在前款第 1 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
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
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
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二
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
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
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
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
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
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
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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