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20: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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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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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114-02号
致: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
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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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
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szse.cn/)
公告了定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的
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
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5:00 在新疆昌吉市宁边西路 26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
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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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15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9,462,944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16%,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
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237,3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3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4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225,6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013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4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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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二)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三)审议《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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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注销暨减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
案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会议根据《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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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608,06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0,756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563,665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355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563,66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354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558,86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1,554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559,97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2,664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506,16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8,85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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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570,44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3,136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587,24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936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565,645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8,335 股。
   (三)审议《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同意 109,383,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6%;
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146,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9%;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86%;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四)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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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五)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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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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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同意 109,224,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8%;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51%;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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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9%。
   无。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无。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同意 109,223,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1%;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40%;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0%。
   无。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同意 109,213,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3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76,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70%;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3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0%。
   无。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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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同意 109,224,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8%;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数的 0.02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51%;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9%。
   无。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六)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注销暨减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同意 109,224,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
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65%;反对 2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60%;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七)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09,217,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9%;
反对 2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5%;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0,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51%;反对 2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3%;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5%。
   无。
   上述全部议案均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三、议案四、议案 5.01、议案 5.02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一、议
案二为累积投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王宇坤
                       承办律师:
                                   秦   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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