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自所(北京)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
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
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由审
计委员会任免。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
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法律、信息系
统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
行内部审计业务: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
的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与被审计单位(包括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同)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内部审计
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内部审计
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被审计人员近亲属的;
(二)与被审计项目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审计项目或被审计人员有其他利益关系,影响被审计项目公正评价鉴
证和处理的;
(四)被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直接受益人。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
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内审部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
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
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
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项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
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
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内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
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内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聘请专业人员对技术性
强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受聘人员按照审计工作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向聘任机构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
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
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以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是内审部进行审计监督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内部
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是项目审计的必要程序。项目
审计结束后,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工
作。
第三十条 凡是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鉴证业务活动,在内审工作中
形成文件资料及重要原始凭证均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立卷归档的材料主
要有:
(一)审计委员会及公司高管对审计事项的批示或指示;
(二)审计立项文件、审计方案及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报告及审定该报告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五)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及公司高管批示;
(六)审计结论和决定及讨论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果的有关资料;
(八)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有关的取证材料、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依
据有关文件摘要;
(九)与审计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要完整、齐全、手续完备,经整理装订,按公司档
案管理制度管理使用。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内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奖惩及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突出
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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