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则及规范性文件和《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
照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公司
内审部应当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
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相关信息称为“重大信息”),投资者尚不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
披露标准以《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为准);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
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四章 相关人员、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
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有关部门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
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每周对公司
是否存在未及时报告的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信息进行核查,并向董事会办公
室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
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
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
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报告人应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
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报告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批。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直通披露
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
行披露的方式。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确定的范围为准,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
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
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提交披露文件。
第六十条 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或独立董事专门委
员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独立董事意见或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决议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作出内部决定,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全套
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示,且不需
经过内部及股东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
司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公告;
(三)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提交披露文件。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一节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审批流程及后续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公司对
外提供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产生该秘密的部门,审核该等秘密是否属于需要暂缓披露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
(二)如属于需要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产生该秘密的部门,应当确
定是否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三)如无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或不属于需要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应当将该等信息统一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外提供。
第六十五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子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七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报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后,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登记,并将相关材料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章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
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
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
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
定的人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记录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记录,依照公司有关制度按照保存期限予以保存。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置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文件的建档、整
理、借阅、归还等管理。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
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北京证监局。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
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
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章 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对公司未公开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部门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通过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
第八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相同。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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