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自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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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
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执行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下列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要求下列单位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敦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
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本条所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
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的,报
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公司应按照上交所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
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签署保密
协议或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分)公司严格执行本
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子(分)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同时保证信息未依法披露前的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
或监管机构检查。
  (三)核实完毕后按规定向上交所进行报备,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
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含
补充完善)等资料保存至少十年。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
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
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
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
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
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
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交所
和北京证监局。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备
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2      注3     注4                   注5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字确认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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