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
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配备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
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重大事项的审议必须采用会议方式。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采用举手表决,传阅审议
采用通讯表决。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
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秘书应书面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各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
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名委员会秘书。
第十三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
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
办公室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
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