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17: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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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
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
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其主要
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
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
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
的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先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相应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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