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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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1G20240039-12 号
致: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星期四)召开。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德
恒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三 ) 公 司 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
www.sse.com.cn)发出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四)《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9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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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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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与会
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间隔不少于 2
个交易日。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30 分在广州市海珠
区阅江中路 832 号保利发展广场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的 9:15 至 15:00。
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潘志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
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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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总数的 44.4749%。其中:
为 4,877,178,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
份)总数的 41.1042%。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9,945,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总数的 3.370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德恒律师列席
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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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
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7,149,8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4%;反对 18,808,3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4%;弃权 1,166,2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7,096,3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4%;反对 18,853,9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2%;弃权 1,174,1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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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257,017,0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9%;反对 18,908,6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3%;弃权 1,198,7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6,718,0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反对 19,179,4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4%;弃权 1,226,9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7,02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1%;反对 18,887,5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9%;弃权 1,211,4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6,854,6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8%;反对 19,043,8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8%;弃权 1,225,9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6,930,3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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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3%;反对 18,998,6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0%;弃权 1,195,4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6,986,0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3%;反对 18,944,6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9%;弃权 1,193,7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6,674,1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4%;反对 19,215,5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1%;弃权 1,234,7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6,993,3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5%;反对 18,932,3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7%;弃权 1,198,7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7,073,9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0%;反对 18,857,863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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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3%;弃权 1,192,6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257,04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5%;反对 18,846,6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1%;弃权 1,231,9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6,684,94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6%;反对 19,160,463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0%;弃权 1,279,00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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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