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0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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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
披露、报送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管
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
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备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如涉及难以把握
判断是否适合刊登的信息时,上述单位应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判是否进行刊登。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披露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销或者宣告无效;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包括:
二十;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1),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
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
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
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
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八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
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
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
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
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为本人
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并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
信息后立即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人员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泰证发字〔2021〕8 号)同时
废止。
    附件 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知情               知悉   知悉
           所在单   职务                    亲属             知悉内
序   姓名/               证件   人联   知情日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备
           位/部   /岗                    关系             幕信息
号   名称                号码   系电    期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注
            门     位                    名称             阶段
                           话                地点   方式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件等。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容。
附件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责任部门: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编号: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
 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签名
                            和人员     议内容
□商议方案
□形成意向
□签署协议
 或意向书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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