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
化,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
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
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
关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适用于如下
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事件的,公司将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
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具体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和修订,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和公告程序。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
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各单位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
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
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
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
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等之前,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按监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
位要求提供的财务数据等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
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
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
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拟更换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
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七)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八)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二十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
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
悉上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
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十条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涉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
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股票上市规则》
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
标准,应当及时披露,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定期报告编制的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制订定期报告工作方案;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准备定期报告所需资料,并进行汇总整理,其中,计划财
务总部负责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
中的非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将汇总整理的定期报告信息资料提交公
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进行确认,必要时提交合
规管理总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及时
组织编制并形成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作出董事
会决议;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
按照监管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对外实施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起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
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公告的披露;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涉及
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抄送
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
应履行披露义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抄送董事会办
公室;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
经有关领导审核确认后,经董事长同意,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披露;
(六)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
履行相应信息的披露,在披露后方可在公司内部通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编制不对外
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以及按照监管部门及
上级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月报、季报、年报;其他信息报送归口部室采用财
务信息须经审批后方可提供。
公司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
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
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止内
幕交易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做好登记备
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
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
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
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
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以及其他重大
事件;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涉嫌违法违
规违纪、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留置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
备,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
本制度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各单位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设置专
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根据公司
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
息。
上述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
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公司与特定对
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就保密事宜签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
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
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
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各
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露未公开信息。如涉及难以把握判断是否适合刊登的信息时,上述单位
应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判是否进行
刊登。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
公室专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
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应遵守《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罚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被交易所停牌,公司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或在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中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
按照《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规定的按照规定另行处分。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泰证发字
〔2022〕17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