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大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2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
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及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战略委员会可根
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
供董事会研究、决策作参考。
第十三条 为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可通过董事会秘书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
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洽谈后,形成的协议、合同、
可行性报告、备忘录等相关文书草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
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协助。战
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电话、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
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战略委员会可不受前述
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委托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情况,
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可受
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充分反映与会委员对所审议事项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中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持人
姓名、出席会议及缺席会议情况、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职务、会
议议题、会议记录人姓名等。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相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