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广
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胜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就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46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845,15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6.2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4.97 元,扣除发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6,132,854.73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验证,并出具了报告号为容诚验字[2025]519Z0004 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合计 95,353.50 49,386.71
三、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一)增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安徽和胜新能源生
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和胜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和胜新能源”)下属全资子公司安徽和胜新能源汽车部
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和胜新能源”)。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促进募
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利息收入、理财
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等,具体金额以增资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
通过全资子公司广东和胜新能源向全资孙公司安徽和胜新能源进行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本次增资后全资孙公司安徽和胜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将从 5,000 万元增
加至 35,000 万元,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其 100%股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管理
层,在前述增资额度范围内,分阶段自主决定并实施投入相应资金,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及相关手续。具体增资进度、增资金额根据安徽和胜新能源汽车部件有
限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和胜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WKMEQ0W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李建湘
(6)成立日期:2021 年 1 月 5 日
(7)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塔桥路 26 号
(8)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68,341.67 63,818.65
总负债 67,380.88 63,831.33
净资产 960.79 -12.68
营业收入 63,056.94 36,780.83
净利润 -1,642.76 -973.48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安徽和胜新能源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
营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有利于安徽和胜新能源降低资
产负债率,增强盈利能力,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
产生不利的影响。
五、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安徽和胜新能源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
专户开立银行、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
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全
体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约 30,000 万元(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除银行
手续费的净额等,具体金额以增资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通过广东和胜
新能源向安徽和胜新能源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
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振宇 张啸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