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建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8 16: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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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建艺装
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
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
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
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
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
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
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
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计划告知函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万股,持股比例为           %。本人拟
于近期买卖公司股份,现按照规定将买卖计划告知如下:
 姓名
 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___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______________
拟交易数量    _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拟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
  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
价敏感信息。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二: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万股,持股比例
为        %,现任公司     (职务)。本人拟于近期减持公司股份,
现按照规定将减持计划告知如下: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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