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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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对外担保制度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
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董事、CEO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
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
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
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
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中心、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
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
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中心对被
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
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
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
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
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
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 CEO,CEO 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为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
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
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
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
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九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
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
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
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有
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中心代表公司与主债
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
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
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
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
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
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
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中心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
中心会同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
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提供担
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财务中心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
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
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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