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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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所
定义的关联人。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
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
行。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
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
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
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决定;成交金额在15万元以上但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成交金额
在15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2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长决定。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指: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
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提
交股东会审议: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者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担任独立董事除外)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四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
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有关中
介机构征求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
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
认为依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时,有权
单独或共同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报告或咨询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
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说明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但应
当回避表决。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
予以回避。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
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应当按照董事会审批关
联交易的程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
上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作详细说明,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条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且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会议主持
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
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至少查阅两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釆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登交易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
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办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
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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