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
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委
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及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进行一切投资的原则:
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或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
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
决策;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经营管理层就其权限以上的
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前述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不得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授予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规范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
价分析,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营管理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
证。
第十一条 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加强对外投资决策的
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管理,根据每个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可相应由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组成专项小组,负责对投资行为的政策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及其它不
确定性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对投资行为的可行性及合理合法性进行整体评估,对
投资效益进行科学、合理预计,并提出整体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原则上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向方案,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方案、投资目的及投资可行性与必要
性,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预审;
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审批立项;
务机构(如有),按立项意见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尽调报告或可
行性研究报告,研拟洽商有关合作协议,按照本制度规定逐级提报审批;
职能部门负责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
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对于分期出资的项目,应结合项目后期变化,在下一期出资前再次进行论证
和评价,若评价结论与原决策有重大差异时,则需按前述程序提交相应决策机构
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对应子公司(如涉及)应当对投资情况进行
实时跟踪调研,建立相应的投资档案,并及时将投资项目的进展和经营状况向公
司经营管理层通报。
第十五条 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 CEO 报告,以便公司及时进行分析、决策,正确应对重大变化
和异常情况。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和
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未按计划进行、未实现预期收益或发生重大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董事长和 CEO 应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并形成书面的自查报
告。公司经营管理层将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公
司董事会、董事长和 CEO 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调整投资项目,并对负有责任的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通过收回、转让等方式处置全部
或部分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规则或者要求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