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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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
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
回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
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
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
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规范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
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以确
保市值管理的科学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
逻辑。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及时
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
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
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
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
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
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
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
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建立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高管薪酬水平。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
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
及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
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
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
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依法依规
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
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当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
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
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等,强化管理层、员
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规划,明确分红条
件、分红频次、分红比例等,提升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通过提升股
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
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
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不断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或事项,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公司可以根据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股份回购,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
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违规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
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
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
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
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
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
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
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
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
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本条款中所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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