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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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机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
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
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外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
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
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
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
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
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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