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科技: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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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国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以
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
会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1—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须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支撑部
门,为委员会运行提供支撑,按照部门职责范围提供相应议题的
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2—
会议记录等工作,协调支撑部门及相关部门准备和提供议题的相
关资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须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方式召开,以利于委
员充分交流和讨论;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证
参会的全体委员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委员会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
采取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
限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提名委员会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
—4—
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建议董事会予以撤
换。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
本数。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5—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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