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
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
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资产);
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
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
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
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
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见;
者拟发生重大变化;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销售方式、主要客户、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等);
大影响;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股份总额的 10%的;
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 以当面或电
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事务部。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将相关材
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
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
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所属子
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
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