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
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遵守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
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
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
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
份增持情况并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
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
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董事会
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
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本条第(一)款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董事
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湖北证监局报告。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
说明并提交湖北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