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16:06:4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
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他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
国证监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
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
权利对等。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拒不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或者拒不执行董事会依照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
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财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门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
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扣除奖金、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责任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回盛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