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伦电子: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30 0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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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成芯微”)100%股
权及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能微”,上述两家公司合
称“标的公司”)45.64%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锐成芯微与纳能微均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
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转移及过
户的实质性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
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
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报告;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
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之盖章页)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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