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成芯
微”)100%股权及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能微”)45.64%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锐成芯微与
纳能微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
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
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6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