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向彭开盛、谢吉平、陈照华、徐行国、顾军、刘鹏、同信生态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恒科技”)
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
定,具体情况如下: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公司已在《汇绿生态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
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在权利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
资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
权方面保持独立。
力;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