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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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112-1 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卓昀律师、傅珏雯律
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
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2)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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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梧州
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5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10点00分在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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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945 人,代表股份 52,138,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10,458,03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04%;反对 3,378,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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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25%;弃权 1,89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114,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6.6257%;反对 3,378,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1600%;弃权 1,89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43%。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1,006,818,53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21%;反对 5,560,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74%;弃权 3,3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474,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2985%;反对 5,560,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5557%;弃权 3,3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58%。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1,007,003,43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03%;反对 5,393,4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09%;弃权 3,33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659,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4168%;反对 5,393,4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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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3.4486%;弃权 3,33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46%。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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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朱继斌
刘卓昀
傅珏雯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