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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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下列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
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
携带、保管。
  第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职务或工作原因可获悉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或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
四条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及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
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
核实。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H股并于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
                                                            知悉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信息
序                           职务/   联系电    与本公司               内幕   内幕信              登记
     知情人姓     /统一社会   位/部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知情        登记人
号                           岗位     话      的关系               信息   息内容              时间
     名/名称      信用代码    门                         时间    地点               阶段   人签
                                                            方式
                                                                              字
 公司简称:赛力斯              证券代码:601127.SH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赛力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注:
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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