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索辰科技”或“公
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索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科技”)以
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马国华、田晓亮、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前
海股权”)、广州华宇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华宇科创”)、
林威汉、王琳、谷永国、北京幸福远见一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简称“北
京幸福”)、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中原前海”)、北京朗润
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朗润创新”)持有的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力控科技”)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的相关规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定并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就本次交易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
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
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
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
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
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所
列明的各项要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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