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1: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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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
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
                                )
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及业务骨干,不
包括市管干部、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
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等安排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股权激励
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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