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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八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技术信息中心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相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提供。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