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
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汇总工作。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各职
能部门、利润中心、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涉及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内幕
信息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信息的登记、
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三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登记备案及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即本制度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简称:
“《备案表》
”)),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供公司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
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
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备案表》,
并于 2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利润中心、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各方主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报及重大分配预案依法披露后,将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在 2 个交易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
。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上述重大事项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在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如出现拒不配合公司
登记工作的,公司应及时做好备查,并向浙江监管局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利润中心、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涉及
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
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
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
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
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
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经董事会秘
书复核签字,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
及时核实及责任追究。经核实有上述行为,未给公司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造成明显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长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给公司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造成明显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
安、司法部门处理。
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浙江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新
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附件: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证件类型/号码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 职务/ 联系电话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人
序
/部门 上市公司的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 5)
号
关系 (注 2) (注 3) (注 4)
公司简称:菲达环保 公司代码:60052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