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农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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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
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任期内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
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成员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成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成员人数少于第三条规定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成员。若辞职导致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则在增补
的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其中:
证券投资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材料
的收集整理、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决
策前期准备工作、会议议题准备及提名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各项材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
开前 5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公司 OA 办公系统或法律认可的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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