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
明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数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
珩科技”或“标的公司”)7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做出如下说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
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
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生效裁判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