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1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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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 年 9 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
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
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
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
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
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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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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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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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公司联系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
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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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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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本制
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
投资者接待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
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
同等提问的回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需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
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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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
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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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
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
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
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并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
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及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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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后
续如需修订,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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