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 年 9 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等形式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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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对外投资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批准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
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
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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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公
司总经理按照董事会授权批准,具体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
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足公司市值的 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不足公司市值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者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者不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者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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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
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单个或数个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和《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
执行等阶段。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
做出决策;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批准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第九条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开拓和联络部门,负责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
审议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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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
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
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对于重大投资项
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实施投资项目所
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提出调整建议等。必要时,总经理可以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支
付、投资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
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将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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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对于前述关联方财务资助,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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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
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
金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
任以及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六)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七)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
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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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适用);
(九)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一)财务资助预计(如适用);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由于行业或市场变化等因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连续
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前,由公司证券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处置
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
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
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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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信息应该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时,提请
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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