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
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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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所列如下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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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下列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足额坏账准备;
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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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容;
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级管理人员;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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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签字确认,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同时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可以由该内幕信息知
情人代为签字确认,并通知相关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责任。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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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
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等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
密承诺函》(附件二),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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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人范
围控制至最小范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
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
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
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职务;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
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
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
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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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可依法
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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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 信息知情人证 信息知情人与公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
人姓名 号码 券账户 司关系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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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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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
作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本
人/单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单位知悉∶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的公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内容,必须对外报送的文件中涉及内
幕信息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传送、报道。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磁盘、光盘、U盘,录音(录像)、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或资料外传。
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直接或间接所得利益。
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当社会
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同时,本人/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知情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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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