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42 号
致: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
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苏州清
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一)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
高新区晨丰路 188 号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IP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高裕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 会议 的股 东及 委托代 理人 共计 6 人,共 计持 有公 司有 表决权 股份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148,2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6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42 人,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31,973,4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11%。
上述股东均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
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9,495,8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反对 52,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1,921,0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2%;反对 52,37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法律意见书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