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
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等方式有偿或者无偿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
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一般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
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
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
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
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
同等。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
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
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六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与风险管理
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
对财务与风险管理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
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后,财务与风险管理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接
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
象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主体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由公司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
关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
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
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
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
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上市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
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
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
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
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
供财务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执行:
(一)为他人承担费用;
(二)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
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三)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
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