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12:06: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
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提名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委员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该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触
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其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
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五)对须
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
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
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
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
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
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
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
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和受托出席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
为出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
独立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鲁西化工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