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
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交易所及本制度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二)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第五条 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要
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
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
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
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
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
书面资料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涉及军工保密事项或信息的
,还应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前提交公司保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
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
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
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
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公司董事会秘
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
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
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
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须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
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
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
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
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