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12: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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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
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委员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该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担
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
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其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战投与科技创新部,战投与
科技创新部是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业务实施部门,在委员会的指
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
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重大事项是指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投与科技创新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
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二)由战投与科技创新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
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
(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
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
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战投与科技创新部的提案
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
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和受托出席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
为出席;关联 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
独立董事委员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到会并接受委员的质询,相关人员应到会并做出相关解释和说明。
必要时,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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