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28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征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闲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分支机构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生物药厂(以下简称“中牧股份兰
州厂”)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兰州中牧药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中牧”)
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2 号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和设备实
施征收,由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并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
政府盐场路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与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上述资产为中牧股份兰州厂和兰州中牧原厂区的土地、房产和生产设备,资产均
属于闲置状态。经甘肃方家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以上资产进行评估,本次
征收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和设备涉及金额为 22,897.82 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会授权经营班子处置上述资产的相关事项,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相关协议。
本次交易预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如交易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最终交易超
出董事会审议范围,将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次处置涉及的国有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和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不
用于公司产品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系
政府征收行为,上述相关业绩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为准。公司将密切关
注本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关注投
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闲置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股东利益
最大化,经公司多次协调、沟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中牧股份兰州厂
和兰州中牧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2 号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地上建(构)
筑物和设备进行征收。经甘肃方家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涉及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 21,810.45 万元,涉及设备的评估价值为
偿。
√出售 □放弃优先受让权 □放弃优先认购权
交易事项
□其他,具体为:
交易标的类型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中牧股份兰州厂和兰州中牧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2 号
交易标的名称
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设备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交易价格 22,897.82 万元
账面成本 18,330.63 万元
交易价格与账面值
溢价比例为 24.92%
相比的溢价情况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不超过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支付安排
□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
?是 √否
条款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通过《关于政府征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闲置资产的议案》,董事会授权经营
班子处置上述资产的相关事项,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相关协议。
(三)交易生效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预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
权限范围;如交易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最终交易超出董事会审议范围,将及时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简要情况
对应交易金额(万
交易买方名称 交易标的及股权比例或份额
元)
中牧股份兰州厂和兰州中牧所属位于兰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
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2 号范围内国有土地、 22,897.82
府盐场路街道办事处
地上建(构)筑物及设备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盐场路街道办事处
√___116201020139004970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不适用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36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365 号
法定代表人 关锋
注册资本 不适用
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
他关系。交易对方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标的一:中牧股份兰州厂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2 号范围内国有土地
及地上建(构)筑物,其中土地面积 84,912 平方米,地上建(构)筑物面积 55,960.9
平方米。兰州中牧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2 号范围内国有土地,土地面积
标的二:中牧股份兰州厂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的 2 号征收红线范围
内的机器设备。
在估价期日估价对象不存在抵押权、租赁权、地役权等其他项权利,亦无拖
欠工程款、司法查封情况,无其他特殊权利限制。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
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
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本次征收对象均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2 号,为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建筑物及设备账面净值为 18,330.63 万元。自中牧股份
兰州厂整体搬迁到兰州市高新区榆中园区后,一直属于闲置资产。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中牧股份兰州厂和兰州中牧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
盐场路 2 号范围内国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标的资产类型 非股权资产
√房产及土地 □机器设备 □债权 □资产组
标的资产具体类型
□其他,具体为: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原值 28,062.68 28,094.59
已计提的折旧、摊销 12,893.92 12,488.21
减值准备 162.86 162.86
账面净值 15,005.90 15,443.52
√是 □否
以上数据是否经审计
说明:其中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数据未经审计
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中牧股份兰州厂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2 号
标的资产名称
范围内的设备
标的资产类型 非股权资产
□房产及土地 √机器设备 □债权 □资产组
标的资产具体类型
□其他,具体为: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原值 20,663.31 22,417.47
已计提的折旧、摊销 17,039.00 17,963.79
减值准备 299.57 299.57
账面净值 3,324.73 4,154.11
√是 □否
以上数据是否经审计
说明:其中 2025 年 6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本次交易的补偿金额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盐场路街道办事处委托具备
法定资质的甘肃方家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征收的国有土地、地上建(构)
筑物和设备进行价值评估,补偿金额以该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确定。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18508-2014),通行的估价方法有
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根据
当地不动产市场发育情况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及估价目的,对土地估价选
择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及收益还原法两种估价方法,结合宗地所在区域当前房地
产市场发展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后,最终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权重取值为 40%,
收益还原法的权重取值为 60%。对地上建(构)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对设备采
用成本法的评估方式。
上述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设备评估值合计为 22,897.82 万元,评估日
期为 2025 年 8 月 27 日,评估值较账面溢价比例为 24.92%。
中牧股份兰州厂和兰州中牧所属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 2 号范
标的资产名称
围内国有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和设备
? 协商定价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定价方法
?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 其他: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22,897.82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评估/估值基准日 2025 年 8 月 27 日
采用评估/估值结果 □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 □市场法
(单选)
√其他,具体为:对土地估价选择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及收益还
原法两种估价方法,结合宗地所在区域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
进行对比分析后,最终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权重取值为 40%,
收益还原法的权重取值为 60%;地上建(构)筑物本次评估采用重
置成本法;对设备采用成本法的评估方式。
评估/估值价值:22,897.82(万元)
最终评估/估值结论
评估/估值增值率: 24.92 %
评估/估值机构名称 甘肃方家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及评估的有关法规,结合本次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类型,
对土地估价选择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及收益还原法两种估价方法,结合宗地所在
区域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后,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权重取
值为 40%,收益还原法的权重取值为 60%;地上建(构)筑物本次评估采用重置
成本法;对设备采用成本法的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定价力求合理、科学的评估出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本次交易价格
依据估价结果,经双方协商确定,均有公允性,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拟签订的协议
甲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盐场路街道办事处
乙方一: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二:兰州中牧药械科技有限公司
(一) 征收标的
筑物。其中土地面积 84,912 平方米,地上建(构)筑物面积 55,960.9 平方米。
(二)补偿金额
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涉及上述标的资产补偿金额合计 228,978,222.00 元。
(三)征收补偿资金支付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上述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四)其他条款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
定费、公证费等支出。
以上拟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双方初步商定,最终以签订的协议
为准。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处置的资产为中牧股份兰州厂和兰州中牧老厂区的土地、房产和设备等
闲置资产,目前资产属于闲置状态。本次资产处置不会对公司、子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能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预计将
为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正向影响,具体金额以审计数据为准。
(二)本次资产处置不会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不涉及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
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