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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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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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
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对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处理董事
会日常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经理,负责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
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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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
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规则第六条第(一)至(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法
定职责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
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规则第六条第(八)项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除外、第(十二)至(十五)项规定的
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
董事单独决策。
  公司进行第六条第(八)项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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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
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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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交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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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当一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
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如已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
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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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该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行为或决策,由委托人承担
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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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邀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由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
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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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
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作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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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
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
录等,按规定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
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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