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7 00: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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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
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工作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组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工作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
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后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査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査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工作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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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审计工作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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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审
议后的相关提案的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审定、批准: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完整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派驻财务总监任免、考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例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
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
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
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表决无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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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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